《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業經中山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審議,根據審議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稿,為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做到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現再次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如對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稿有意見和建議,可于7月16日前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中山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并請注明建議人姓名(名稱)及聯系方式,以便溝通聯系。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稿)
中山市人大會常委會
2020年6月19日
(信函寄送地址:中山市興中道1號中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郵編:528400;傳真號碼:0760—88300729;電子郵箱:zsrdfgw@163.com;聯系電話:0760—88307876)
附件
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條例
(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和引導本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務行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托管服務的定義】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是指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受未成年人監護人委托,在未成年人住所以外的特定場所為三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提供的保育、看護、休息和活動等服務。
第三條 【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未成年人托管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幼兒園提供的托管服務除外。
第四條 【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務的統籌和管理。
鎮人民政府會同市市場監管、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未成年人托管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火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會同市市場監管、教育主管部門開展未成年人托管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部門職責】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學校開展課后服務的監督和管理,以及指導學校對參與課后服務的第三方開展評估。
市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負責對社會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的監管工作,營利性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主管部門負責非營利性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對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落實公共衛生管理、防控傳染病措施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經營場所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等工作。
市應急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托管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信息公開和共享】市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民政、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建立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相關信息。
第二章 社會托管服務
第七條 【設立社會托管服務機構的登記】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立營利性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管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事登記;設立非營利性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向市民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應當取得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許可。
第八條 【社會托管服務機構信息共享與發布】市教育、民政、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在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辦理相關登記、許可手續后,應當及時向市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共享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的相關信息。
市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未成年人托管服務的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住所、誠信守法情況等信息,在本部門政務網站上進行公布,并應當于每年七月予以更新。
第九條 【未成年人托管服務場所要求】未成年人托管服務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與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殯儀館、垃圾中轉站及污水處理站等喧鬧臟亂、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場所毗鄰;
(二)避開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和洪水災害等不安全地帶,與加油站和高壓供電走廊等場所的距離符合規定標準;
(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建筑物結構安全、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不得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同在一棟建筑內,并且周邊50米范圍內無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品活動;
(四)設置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安全標準要求的,有獨立出入口的建筑物的三層以下,不得設置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室。
(五)未成年人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五平方米。
第十條 【人員的要求】從事未成年人托管服務的,應當符合下列人員要求:
(一)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二)無犯罪記錄、吸毒史、性侵史、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未成年人健康與安全的情形;
(三)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二年以上相關從業經歷;
(四)工作人員與所接收的未成年人的比例不得低于一比二十;
(五)按照接收一百五十名未成年人至少設一名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資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義務】開展未成年人托管服務的,應當依法辦理場所的消防審核或者備案手續,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制定用火、用電、用油、用燃氣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保證疏散通道暢通,不得占用、堵塞、鎖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和消防演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安全保障義務】開展未成年人托管服務的,應當履行以下安全保障義務:
(一)對托管未成年人信息進行登記造冊;
(二)提供接送服務的,應當指定工作人員,確保接送安全,未接到未成年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或者監護人并積極查找;
(三)建立交接制度,確保托管的未成年人由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接走;
(四)始終有工作人員看護,防止出現意外情況,預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發生;
(五)防止出現工作人員體罰未成年人的情形;
(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走失、失足、物體墜落等風險;
(七)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安裝并全程開啟視頻監控,視頻監控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八)出現未成年人生病、受傷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救助,并通知其委托人或者監護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履行的其他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三條 【衛生、食品安全義務】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自行配餐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選擇具備集體用餐配送資質的單位訂購,對供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狀況、供餐能力、運輸車輛等進行實地考察,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以下食品安全義務:
(一)就餐環境、餐具等設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二)配餐合理,符合國家的相關營養標準,每周制定食譜,并在就餐場所公示;
(三)建立食品留樣制度,并配備食品留樣的專用容器和設施;
(四)不得制售生食類、冷食類(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等容易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嚴防食物中毒。
第十四條 【托管服務協議】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應當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簽訂托管服務協議書,明確托管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
市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托管服務協議書示范文本供托管服務雙方當事人參考。
第十五條 【衛生評價和衛生保健人員培訓】為三周歲以上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提供托管服務的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衛生評價報告,其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第十六條 【便民服務】未成年人托管服務需求集中的社區(村),居(村)民委員會可以利用社區(集體)資源設立或者與他人合作設立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或者采用其他形式提供未成年人托管服務。
第三章 校內課后服務
第十七條 【開展校內課后服務要求】中小學校應當充分利用學校的管理、人員、場地等資源,在校內為本校學生開展課后服務,工作人員與學生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一比五十。
第十八條 【校內課后服務的原則】校內課后服務堅持學生家長自愿參與原則。學校應當在每個學期開學前制定校內課后服務計劃,書面告知家長,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校內課后服務計劃應當包括服務形式、內容、人員安排、引入第三方情況等,由學生家長自愿報名參與。
第十九條 【校內課后服務的禁止性規定】開展校內課后服務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學校教學課程作為校內課后服務內容;
(二)進行集體補課;
(三)強制學生選擇校內課后服務項目;
(四)將學生參與課后服務的情況作為學生考評依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校內課后服務時間】校內課后服務時間原則為正常上課日的上午下課后到下午上課前及下午課后至18時。
第二十一條 【校內課后服務費用來源】學校開展校內課后服務堅持公益普惠原則,可以通過財政補貼、收取服務性收費等方式解決課后服務經費來源。課后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校內課后服務經費用途】校內課后服務經費應當主要用于教職工課后服務勞務報酬、購買第三方服務等,教職工課后服務勞務報酬由所在學校確定。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參與校內課后服務】學校是開展校內課后服務的責任主體,可以引入第三方參與校內課后服務。
學校引入第三方參與校內課后服務的,應當在每個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制定引入第三方的工作方案,征詢家長意見,獲得過半數以上家長同意后,學校可以根據工作方案選定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的條件要求】參與校內課后服務的第三方為機構的,應當為守法、誠信記錄良好、能夠滿足課后服務工作人員配比要求、安全有保障、服務質量高的社會托管服務機構或者取得相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社會團體。
參與校內課后服務的第三方人員應當身體健康、無精神病史、無犯罪紀錄、無吸毒史、無性侵史,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或者技能。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的禁止性規定】第三方在參與校內課后服務過程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二)以學校以外主體的名義開展活動;
(三)為校外機構或者個人介紹所服務學校的生源或者提供學生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校內課后服務評估】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課后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校內課后服務評估指標,指導學校開展校內課后服務評估工作。
學校應當于每學年結束前聽取家長、老師和第三方對學校開展校內課后服務的意見,對學校開展校內課后服務的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綜合評估結果作為學校下一學年開展課后服務的參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不符合場所要求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規定,未成年人托管服務場所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無法整改的,責令停止營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托管服務場所未成年人人均建筑面積達不到要求的,由市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責令停止營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工作人員配備要求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工作人員配備達不到要求的,由市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責令停止營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食品衛生安全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未選擇具備集體用餐配送資質的單位訂購食品,或者制售生食類、冷食類(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等容易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的,由市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校內課后服務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責任】學校開展校內課后服務存在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 年 月 日起實施。